經濟補償是按勞動合同期限 還是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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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09:5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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